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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刑事诉讼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规定

www.huixiwan.com 2025-01-08 刑事辩护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能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能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了解,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职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侦查职员觉得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公告邮电机关或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无需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公告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规定查看、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能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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